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知識: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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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農村土地。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損害已建立的用益物權。設立建設用地權,可以采用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的設立,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其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xù)期和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低壓,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于該土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