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級建造師施工管理考點知識: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原則
必須實施“四不放過”的原則:
?。?)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
?。?)責任人員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事故報告的要求
1)施工單位事故報告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受傷者或最先發(fā)現(xiàn)事故的人員應立即用最快的傳遞手段,將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shù)、事故原因等情況,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情況緊急時,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建設主管部門事故報告要求
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規(guī)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建設主管部門事故報告要求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事故的簡要經過;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shù))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以及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sh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3.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事故責任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處理
1)施工單位的事故處理
?。?)事故現(xiàn)場處理(四不放過);
?。?)事故登記;
(3)事故分析記錄(四不放過);
(4)要堅持安全事故月報制度,若當月無事故也要報空表。
2)建設主管部門的事故處理
?。?)對事故相關責任者實施行政處罰;
?。?)對施工單位給予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人員給予罰款、停止執(zhí)業(yè)或吊銷其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處罰。
5.法律責任
1)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違法行為
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其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
?。?)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遲報或者漏報事故;
?。?)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5)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
(6)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jù)、資料;
(7)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
(9)事故發(fā)生后逃匿;
?。?0)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
?。?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1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
?。?3)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2)法律責任
(1)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上述(1)~(3)條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罰款;
?。?)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上述(4)~(9)條違法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罰款;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上述(1)、(3)、(4)、(8)、(10)條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上述(11)、(12)條違法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jiān)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