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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26:侵權的賠償責任
【考頻指數(shù)】★★
【考點精講】
1.當事人對具體的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進行賠償:
(1)應先由行政機關解決;
(2)對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3)賠償訴訟可適用調解。
2.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行政機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其它。
【速記點評】本知識點不作為主要考試內容,理解即可。
【經典例題】
1.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失,當事人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 )解決。
A.行政機關
B.人民法院
C.人民政府
D.保險公司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侵權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
2.下列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是( )。
A.行政機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B.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沒收財產的行政處罰
C.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D.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征收財產的
E.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侵權的賠償責任。下列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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