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級建造師正在備考中,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的一些知識點與考點,希望對考生們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證據
(一)證據的種類
1.當事人的陳述
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從。
2.書證
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大量普遍采用的證據。
【提示】書證應提供原件,如提供復印件,但無法與原件核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3.物證
工程實踐中,建筑材料、設備及工程質量等,往往表現為物證。
4.視聽材料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5.電子數據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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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證人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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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鑒定意見
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通過鑒別和判斷后所作出的書面意見。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勘驗筆錄
(1)應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
(2)當事人或當事人成年家屬應到場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3)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二)證據的保全
1.證據保全申請與實施
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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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鑒定申請與實施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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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據保全的申請與實施
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并制作筆錄;
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后,當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保全的證據及時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三)證據的應用
舉證;交換;質證;認證。
1.舉證期限
(1)舉證期可由當事人協商,并由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15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
(2)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zhí)峁┓瘩g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3)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4)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2.證據交換
(1)在訴訟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全過程;
(2)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3.質證
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
【提示】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注意1】可以不提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原件或原物的情況: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注意2】關于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的質證:
(1)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査、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2)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
(3)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4)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5)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6)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4.認證
指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認證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
(1)對單一證據的認定規(guī)則
①復制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②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③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④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⑤證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2)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①當事人的陳述;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③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④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⑤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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