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級建造師超前備考已開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的一些知識點與考點,希望對考生們有所幫助。
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一)土地所有權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國家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城市市區(qū)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全民所有土地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農民集體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經營期30年。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縣級農業(yè)部門批準。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嚴格用途轉用。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1.概念
只存在于國有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天上飛機飛,地面汽車跑,地下地鐵轟隆隆)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用出讓或劃撥兩種方式;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政府好收錢)。
設立后應申請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三)地役權
1.概念
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是用益物權。
【提示】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2.地役權的設立
應采取書面,一般包括:當事人名稱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費用及其支付方式、解決爭議的方式等。
【注意1】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注意2】地役權合同生效時地役權設立(可登記,也可不登記),但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登記才能生效。
3.地役權的變動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權轉讓時,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權轉讓時,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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