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復習資料考點解析——合同因提存而終止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shù)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消滅,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標的物所有權轉歸債權人。根據(jù)《合同法》第103條,自提存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轉歸債權人。
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應采取適當措施保管提存標的物,有權收取提存費用。
根據(jù)《合同法》第104條,債權人有權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入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