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級建造師機電工程復習資料—程量清單計價中涉及工程價款
工程量清單計價中涉及工程價款的調整應遵循的規(guī)定:
(1)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直接采用已有的綜合單價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藝和方法相同。
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藝和方法基本相似,參考類似的項目單價由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新的項目單價。
3)合同中無法找到適用和類似的項目單價時,應采用招標投標時的基礎資料,按成本加利潤的原則,在消耗量定額及工、料(簽證期信息價)、機價格的基礎上考慮中標價與控制價下浮率重新組價。
(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zhí)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費應予以調整。
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合同未作約定,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含10%)時,其綜合單價不作調整,執(zhí)行原有綜合單價。
2)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其綜合單價以及對應的措施費(如有)均應作調整。
3)工程量變化造成規(guī)費、稅金等變化的應作相應調整。
4)工程量變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賠。
5)調整原則: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較原綜合單價低,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較原綜合單價高。
6)調整的方法: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經(jīng)發(fā)包人確認后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