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復習資料—仲裁協議的規(guī)定
1.仲裁協議的形式《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以書面形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據此,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仲裁協議既可以表現為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可以表現為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協議書。在實踐中,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最常見的仲裁協議形式。
2.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發(fā)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向仲裁協議中所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2)對法院的約束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吨俨梅ā芬?guī)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案件的依據。沒有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就不能獲得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同時,仲裁委員會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對超出仲裁協議約定范圍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