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guī)復習資料:債權制度債的消滅
1.履行
2.抵銷
3.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或法院裁決,可將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
(2)如果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標的物應收歸國有。
4.混同: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家企業(yè)合并)。
5.免除:債權人放棄債權。
6.當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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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
2.抵銷
3.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或法院裁決,可將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
(2)如果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標的物應收歸國有。
4.混同: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家企業(yè)合并)。
5.免除:債權人放棄債權。
6.當事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