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標準
《民法通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斯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jīng)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5.返還不當?shù)美埱髾嗟脑V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shù)美聦嵓皩Ψ疆斒氯酥掌鹩嬎恪?
6.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chǎn)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jié)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chǎn)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