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招標方式的確定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一)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亦稱無限競爭性招標,招標人在公共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提出招標項目和要求,符合條件的一切法人或者組織都可以參加投標競爭,都有同等競爭的機會。按規(guī)定應該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一般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的優(yōu)點是招標人有較大的選擇范圍,可在眾多的投標人中選擇報價合理、工期較短、技術可靠、資信良好的中標人。但是公開招標的資格審查和評標的工作量比較大,耗時長、費用高,且有可能因資格預審把關不嚴導致魚目混珠的現象發(fā)生。
如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人就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的投標人。例如不得限制本地區(qū)以外或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組織參加投標等。
(二)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亦稱有限競爭性招標,招標人事先經過考察和篩選,將投標邀請書發(fā)給某些特定的法人或者組織,邀請其參加投標。
為了保護公共利益,避免邀請招標方式被濫用,各個國家和世界銀行等金融組織都有相關規(guī)定:按規(guī)定應該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一般應采用公開招標,如果要采用邀請招標,需經過批準。
對于有些特殊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確實更加有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中的工程和貨物的采購,可以采用國際競爭性招標、有限國際招標、國內競爭性招標、詢價采購、直接簽訂合同、自營工程等采購方式。其中國際競爭性招標和國內競爭性招標都屬于公開招標,而有限國際招標則相當于邀請招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