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公路知識點: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責任
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責任:
根據交通部頒布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號),對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責任作了如下規(guī)定(節(jié)選):
第14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jiān)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20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yè)班組、作業(yè)人員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21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1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1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fā)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22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