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26條的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同時,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5條的規(guī)定,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施工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jiān)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重點解析]
上面的第35條,即無資格參加投標的單位類型需要掌握。
其中,招標人的任何不具備獨立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就是如招標人的某個科室等單位。事實上,不僅招標人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不能參與投標,其他單位也是如此。上文中談到,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條件,其中第一條就是是否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如果是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自然也就不具備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也就不能參與投標了。
另一種不能參與投標的是為施工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jiān)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屬機構。為施工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的單位可能知曉類似于標底這樣的機密,對別的投標人而言是不公正的。監(jiān)理單位如果成了施工單位,就變成貓與老鼠是一家的了,自然不會允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