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砌筑砂漿概況
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剝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chǎn)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zhì)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jié)果使用。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
?。?)對強度等級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jīng)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配制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漿中。凡在砂漿中摻人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jīng)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
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xiàn)下列情況,可采用現(xiàn)場檢驗方法對砂漿相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并判定其強度:
(1)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shù)量不足;
?。?)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jié)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砂漿試塊的試驗結(jié)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