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頻指數】★★★
【考點精講】
一、由多個權力部門共同制定的法律體系,必定會存在解釋不一致的現象。因此對法律層級的理解,需要掌握四條基本原則:
1.憲法至上;任何法律與憲法不一致,應以憲法為準,不能違背憲法的基本準則。
2.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按照法律的分類,七類法律形式均以高階法律為最終解釋。
3.特殊法優(yōu)于一般法;針對性強的法律解釋權高于普遍適用的法律。
4.新法優(yōu)于舊法;新舊法律不一致時,以新法律為最終解釋法。
二、超出以上判斷范圍(例如新的一般法和舊的特殊法),裁斷原則如下:
1.法律范圍內不一致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來裁斷;
2.行政法規(guī)或部門規(guī)章范圍內不一致時,提請國務院裁斷;
3.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規(guī)章(或行政法規(guī)與地方性法規(guī))不一致時,先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如果認為不使用國務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那么以地方性法規(guī)和地方規(guī)章為最高解釋法;反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裁斷最終解釋法。
三、法律的制定機關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以及下屬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另一類是國務院以及下屬行政權力機關。兩類機關制定的法律不一致時,先由國務院裁斷,使用非自身制定法律,不需要提請人大常委;如果裁斷使用自身制定法律,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來裁斷。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五、備案與審查
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報有關機關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