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建項目管理: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處理措施
1.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1)報告的程序
(2)報告的時限要求
2.組織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3.現(xiàn)場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
通過直接和間接地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間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
5.制定預防措施
6.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的審理和結案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事故調查處理的文件記錄應長期完整地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