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需運輸時的責任劃分
【提問】 1、承運單位不一般都是賣方委托的嗎?在運輸過程中出問題由買方承擔豈不是不合理?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合同另有約定的外,一般自買賣合同成立之時由買受人承擔。怎么理解,難道簽了合同,設備生產完還在賣方手里,甚至還沒交承運方,就由買方承擔?豈不是不合理?
【回答】學員gdft315wcq,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其實沒有不合理之說,因為法規(guī)里有規(guī)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也就是說如果現(xiàn)實中真有買賣雙方需要運輸?shù)臉说奈?,買賣雙方也會另有約定的,否則確實對買方不公平
而你說的第二個問題,比如我上網從你那買了個東西,你交給快遞公司給我,那么一旦你把貨物交付給快遞公司了,就跟你沒關系了,風險由我來承擔了,如果路上出事了,東西壞了,我也會去管快遞公司索賠,而不會管你索賠,就是這個意思,所以不會不合理的,既然法規(guī)提到了,就會有它一定的道理,不會讓一方吃虧的。
★問題所屬科目: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