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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管理
經監(jiān)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延遲,承包人均應按監(jiān)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
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合同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設備、施工人員等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監(jiān)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提交一份說明其進場延誤的書面報告,報送監(jiān)理人。書面報告應說明不能及時進場的原因和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合同工程實際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中明確。
1.發(fā)包人的工期延誤
發(fā)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1)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發(fā)包人延遲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
(4)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5)提供圖紙延誤;
(6)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7)發(fā)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異常惡劣氣候條件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壞,應由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參照不可抗力的約定協(xié)商處理。
因下列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5)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fā)包人的責任:
(1)由于發(fā)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監(jiān)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可視為承包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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