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一級建造師已經進入備考階段,但有許多考生可能在這個階段會不知從何下手來進行學習,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的一些考點,希望對考生們有所幫助。
仲裁的申請、開庭和裁決
1.申請仲裁的條件
■有仲裁協(xié)議
■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注意不需要證據完備)
■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易混點:仲裁協(xié)議的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2.仲裁庭的組成(兩種類型)
如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回避(注意第四條)
■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審理方式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中的缺席裁決(原則與訴訟同)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缺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
6.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7.仲裁裁決的效力
■裁決書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再申請仲裁,也不得訴訟
■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仲裁裁決在所有《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締約國可以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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