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jīng)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jīng)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鑒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jīng)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jīng)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jīng)返修或加固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xié)商文件進行驗收。
(5)通過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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