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簡稱勘察、設計合同,是指建設人與勘察人、設計人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建設單位稱發(fā)包人,勘察、設計單位稱承包人。勘察、設計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當事人雙方一般應具有法人資格
勘察、設計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及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均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作為承包人應當是具有國家批準的勘察、設計許可證,經(jīng)有關部門核準的資質(zhì)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作為發(fā)包方,一般應是有國家批準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2)勘察、設計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工程項目建設程序是指一項工程的整個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內(nèi)在規(guī)律和組織制度?辈、設計合同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合同的訂立應以國家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有關文件為基礎。
(3)勘察、設計合同具有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
勘察、設計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類型之一,它具有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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