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監(jiān)理合同管理:訂立設計合同時,應約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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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合同條款的約定是設計合同履行的依據(jù),應明確委托任務的范圍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用設計合同范本訂立合同時,在相關條款內應結合工程項目的具體特點細化明確以下方面的內容:
(1)發(fā)包人應提供文件、資料的名稱和時間,作為設計人完成設計任務的基礎,通常包括本項目的設計依據(jù)文件和設計要求文件兩部分。設計依據(jù)文件是發(fā)包人訂立設計合同前已完成工作所獲得的批準文件和數(shù)據(jù)資料;設計要求文件則是設計人完成委托任務的應滿足的具體要求。
(2)委托任務的工作范圍。由于具體工程項目的條件和特點各異,應針對委托設計的項目明確說明。通常涉及:設計范圍、建筑物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委托的設計階段和內容、設計深度要求、設計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等方面的約定。
(3)合同約定的勘察工作開始和終止時間。
(4)設計費用。合同內除了寫明雙方約定的總設計費外,還需列明分階段支付進度款的條件、占總設計費的百分比及金額。
(5)發(fā)包人應為設計人提供現(xiàn)場服務。包括施工現(xiàn)場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及交通等方面的具體內容。
(6)違約責任。需要約定的內容包括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等。
(7)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明確約定解決合同爭議的最終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訴訟。采用仲裁時,需注明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