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監(jiān)理復習易混點: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異同
很多學員經常將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概念弄混,做題時常出錯,現將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的異同總結如下,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條規(guī)定,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fā)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第1.1.4.5條規(guī)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相同之處在于,它們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時間內,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修復義務的期限,不同之處在于:
第一、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質量保修期視工程項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工程項目的法定保修期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和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它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當事人對于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完全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最長不超過24個月即可。而工程項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執(zhí)行。
第三、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屆滿之時返還: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也是發(fā)包人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屆滿,發(fā)包人就應當返還質量保證金,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質量保修期沒有關系。
此外,施工企業(yè)還要注意,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fā)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