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合同管理知識點: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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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有時是難免的。如果爭議發(fā)生了,當事人之間首先應當依據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自愿協商解決爭議,或者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或裁或審制”的規(guī)定,請求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求裁判彼此之間的糾紛。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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