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幾個期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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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工期。判定承包商提前或延誤竣工的標準。總時間為簽合同內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經工程師批準順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承包商的實際施工時間,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fā)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shù)為承包商的施工期。
(3)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即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fā)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shù)。
(4)有效期。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對業(yè)主和承包商具有約束力的時間期限,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yè)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