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合同管理知識點: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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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是《合同法》中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重要內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并不表明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全部結束。
1、合同自始無效和部分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即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即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宣告無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內容,那么,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時,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時,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依照此項法條的規(guī)定,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條款的效力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因此,不受合同無效、變更或者終止的影響。也即合同無效、合同變更或者合同終止并不必然導致合同中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無效、變更、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