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jiān)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guī):工程招標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2000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進一步明確了工程招標的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wǎng)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6)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2)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的范圍包括: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游等項目;
4)衛(wèi)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商品住宅,包括經(jīng)濟適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chǎn)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1)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成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6)上述五類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前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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