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復習要點:工期順延
【提問】在P187的“索賠管理”與P120的“進度管理”中,都有工期順延的問題,但兩者的確認程序是不同的,一個是14天的概念,一個是28天的概念,在我看來,承包人打報告是否用“索賠”這兩個字根本就不是關鍵問題,關鍵在于它打報告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打報告的目的只是要求順延工期,工程師的處理程序本該只有一種,可教材把承包人的同一個訴求分別規(guī)定了兩種完全不同的處理程序。
【回答】學員wu_xianghong,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您學得很仔細,這里確實存在矛盾。
建議您按照如下方法進行記憶:
前面120頁這里的14天,是指僅僅發(fā)生工期延誤的情況的時間限制;
180頁的情形是針對發(fā)生帶費用的索賠的情況下的時間限制。
★問題所屬科目: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