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監(jiān)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備考資料:債權、債務、債權債務一起轉讓
1.債權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務轉讓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債權債務一并轉讓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4.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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