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邀請招標以及可以不招標的情形知識點
1.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
(1)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2.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chǎn)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jīng)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chǎn)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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