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41條禁止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42條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環(huán)球網(wǎng)校環(huán)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為您整理)禁止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無防止?jié)B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43條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44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45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水防法細則》
第32條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q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wèi)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qū)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注意:
(1)本條是針對水源保護區(qū)
(2)縣級以上政府環(huán)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
(3)地下水源水質標準為《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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