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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2 14: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京造定[2008]4號
各區(qū)縣建委、集團(總公司)、有關單位: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guī)范市場計價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京建法〔2008〕138號),合理確定工程造價,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波動給建設工程發(fā)包人、承包人帶來的風險,維護發(fā)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現(xiàn)就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范與控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法應招標的項目,發(fā)包人、承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充分考慮施工工期、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合理確定工程合同價格及有關調整辦法,對人工、材料、機械等市場價格變化的風險范圍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調整方法及價款結算方式等內容,應當在合同有關條款中明確約定。
(一)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的,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有關條款中約定人工、材料、機械等市場價格發(fā)生變化時的調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單價或固定總價合同方式的,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有關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有關條款中約定。
(三)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按月或按季度對施工期間人工、材料、機械等市場價格進行認價。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guī)定的調整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未予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guī)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fā)生后,承包人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通知發(fā)包人,或者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fā)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四)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施工工期,結合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風險范圍和幅度。
(五)工程量按調整期內完成的相應工程量計算。
(六)計算后的差價僅計取稅金。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嚴禁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施工合同中僅明確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guī)定承包人應當承擔風險,但沒有具體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視為其風險范圍和幅度約定不明,應當按照以下辦法執(zhí)行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
(一)風險范圍和幅度
風險范圍應包括:鋼材、木材、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瀝青混凝土、電線、電纜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機械。
風險幅度建議在±3%~±6%區(qū)間內考慮。
(二)市場價格變化幅度確定的原則及調整辦法
1、以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北京工程造價信息》中的市場信息價格(以下簡稱造價信息價格)為依據,造價信息價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為準,造價信息價格中沒有的,按發(fā)包人、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市場價格為準。
當投標報價時的單價低于投標報價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時,按施工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與投標報價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計算其變化幅度;當投標報價時的單價高于投標報價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時,按施工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與投標報價時的價格計算其變化幅度。
2、施工期市場價格以發(fā)包人、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價格為準。若發(fā)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確認價格達成一致,可以參考造價信息價格。
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市場價格變化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調整辦法,可采用加權平均法、算術平均法或其他計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機械市場價格的變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不做調整;變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應當計算超過部分的價差,其價差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4、人工市場價格的變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不做調整;變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其價差全部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三、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價差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價差由承包人承擔。
四、編制工程設計概算應當考慮工程建設期內價格波動等因素。
五、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和房屋修繕工程,可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六、自本意見發(fā)布之日起,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結算的工程項目,合同中對合同價格調整辦法和人工、材料、機械等市場價格變化風險范圍和幅度等內容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進行調整。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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