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工程師《工程咨詢概論》串講筆記(二十八)
第三節(jié)、工程咨詢服務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熟悉)
工程咨詢機構是指接受委托、對經(jīng)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提供專業(yè)服務,出具工程咨詢成果文件的中介組織。
如果不是工程咨詢機構方面的原因給客戶或第三者造成損失,工程咨詢機構將不負法律責任,但咨詢機構和執(zhí)業(yè)人員會因1違約、2過失、3故意欺瞞客戶、4違法等行為而承擔咨詢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和責任的承擔
(一)客戶方面的責任
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二)工程咨詢機構方面的責任
1.違約: 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承擔的一般方式。
嚴格責任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1繼續(xù)履行、2賠償損失、3停止違約行為、4支付違約金、5執(zhí)行定金罰則及其他6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xù)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停止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1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2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3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3、賠償損失,最高賠償額以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為限。
4、支付違約金,合同法實行 補償性的約定違約金,
5、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雙倍返還定金。合同法確定了違約金與定金擇一適用的原則。
6、還可采取其他一些補救措施,包括:防止損失擴大、暫時中止履行、要求適當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擔保債權等。
(2)違反咨詢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a、咨詢機構沒有提交咨詢報告。按期提交咨詢報告,是咨詢機構最主要的義務,而沒有提交咨詢報告是最嚴重的違約行為,受托人不僅無權收取報酬,而且應當向委托人返還報酬或者賠償損失。
b、咨詢機構遲延提交咨詢報告。在約定的期限內,不進行調查論證,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咨詢機構返還已經(jīng)支付的報酬和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c、咨詢機構所提交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報酬,并請求受托人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咨詢報告基本符合約定的條件,但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則咨詢機構應當減收報酬,已經(jīng)收到全部報酬的,應當返還一部分報酬。
2、過失
是客觀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的責任。
注冊咨詢工程師在執(zhí)業(yè)中,因工程咨詢質量問題給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詢單位承擔責任,工程咨詢單位應據(jù)此對簽字蓋章的注冊咨詢工程師進行處罰或處分。
3.故意欺瞞客戶
4.違法 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行政和經(jīng)濟責任。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暫行辦法》第21條規(guī)定:工程咨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資格認定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等級、停業(yè)整頓直至收繳《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的行政處罰。
(1)申請設立或者定級、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者;
(2)超越認定的業(yè)務范圍從事工程咨詢活動;
(3)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
(4)變更或者終止業(yè)務,不及時辦理核批或備案手續(xù)者。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zhí)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咨詢工程師1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zhí)業(yè)或2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zhí)行工程咨詢業(yè)務的,視情節(jié)輕重,將分別予以警告、停止執(zhí)業(yè)、注銷注冊、收回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處分。
二、實施咨詢報告發(fā)生損失的責任
應在合同中事先約定,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咨詢機構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委托人承擔,但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照合同的約定處理。
三、避免或減少法律責任的措施3個:
(一)工程咨詢機構的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
(二)完善咨詢服務合同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咨詢任務名稱;
(2)咨詢任務的內容和具體要求,提供的方式;
(3)完成咨詢任務的時間要求;
(4)對咨詢成果的檢驗標準和方法;
(5)咨詢費用的計取標準和方法,支付日期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爭議的解決辦法;
(8)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三)聘請熟悉工程咨詢機構工作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