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復習指導(第五章)
第五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
一、勘察設計合同示范文本
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內容區(qū)分
勘 察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建設 工程勘 察合同 (一) |
適用于為設計提 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務包括巖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含鑿井)、工程測量、工程物探等勘察 |
工程概況 |
發(fā)包人應提供的資料 | |||
勘察成果的提交 | |||
勘察費用的支付 | |||
發(fā)包人、勘察人責任 | |||
違約責任 | |||
未盡事宜的約定 | |||
其他約定事項 | |||
合同爭議的解決 | |||
合同生效 | |||
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二) |
僅涉及巖土工程 包括取得巖土工 程的勘察資料、對 項目的巖土工程進行設計、治理和監(jiān)測工作 |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的全部內容 | |
變更及工程費的調整 | |||
材料設備的供應 | |||
報告、文件、治理的工程等的檢查和驗收 |
設 計 合同 示 范 文 本 |
建設 工程設 計合同 (一) |
適用于民用建設工程設計的合同 | 訂立合同依據的文件 |
委托設計任務的范圍和內容 | |||
發(fā)包人應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文件 | |||
設計人應交付的資料和文件 | |||
設計費的支付 | |||
雙方責任 | |||
違約責任 | |||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二) |
適用于委托專業(yè)工程的設計 |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的全部內容 | |
設計依據 | |||
合同文件的組成和優(yōu)先次序 | |||
項目的投資要求 | |||
設計階段和設計內容 | |||
保密 |
二、發(fā)包人應為勘察人提供的現場工作務件
發(fā)包人應為勘察人提供的現場工作條件
?。?)落實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
(2)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
?。?)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有關問題;
?。?)平整施工現場;
?。?)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溝渠以及水上作業(yè)用船等。
三、發(fā)包人訂立設計合同時應提供的資料和委托工作范圍
1.發(fā)包人應提供的文件和資料
發(fā)包人應提供的 文件和資 料 |
設計依據文件和資料 | 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
城市規(guī)劃許可文件 | ||
工資勘察資料等 | ||
項目設計要求 | 工程的范圍和規(guī)模 | |
限額設計的要求 | ||
設計依據的標準 | ||
滿足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條件 |
委托任務的 工作范圍 |
明確建設規(guī)模 | ||
設計范圍 |
詳細列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層數和建筑面積 | ||
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設計要求 | |||
委托的設計階段和內容 | 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全過程 | ||
方案設計文件應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 |||
設計深度 要求 |
初步設計文件應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 ||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
設計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 |
向發(fā)包人和施工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 ||
處理有關設計問題 | |||
參加重要隱蔽工程部位驗收和竣工驗收 |
2.發(fā)包人委托的工作范圍
3.設計標準[可以高于]國家規(guī)范的強制性規(guī)定。
4.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訴訟],采用仲裁時,需注明[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四、設計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1.設計合同采用[定金擔保],合同總價的[20%]為定金。
2.設計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并在[發(fā)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3.發(fā)包人應在合同簽字后的[3日內]支付定金。
4.[設計人收到定金]為設計開工的標志。
5.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委托專業(yè)建設工程設計完成施工安裝驗收]標志著設計人為合同項目的服務結束。
6.設計合同中,判定設計人是否延誤完成設計任務的期限是指[從設計人接到發(fā)包人支付的定金之日起,至交付全部設計文件之日止].
7.發(fā)包人、施工承包人、監(jiān)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8.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包人要求變更部分委托的設計工作內容。由于設計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發(fā)包人準備將這部分設計任務轉委托給另一設計人。設計合同范本針對此情況的規(guī)定包括[發(fā)包人與設計人協(xié)商并經設計人同意]、[設計人不對該部分的設計質量承擔責任].
9.發(fā)包人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確需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時,應當首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然后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過修改的設計文件應按[設計管理程序經有關部門審批后]使用。
10.發(fā)包人變更增加的設計內容專業(yè)性特點較強時,須經[原建設工程設計人]書面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此后,原設計人[不再對修改的部分]負責。
五、發(fā)包人和設計人的責任
1.發(fā)包人和設計人的責任劃分續(xù)表
發(fā) 包 人 的 責 任 |
提供設計依 據資料 |
按時提供設計依據文件和基礎資料 | |
解決設計文件中需選用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 | |||
對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負責 | |||
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 | 提供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 ||
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 |||
外部協(xié)調工作 |
對設計成果組織鑒定和驗收 | ||
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發(fā)包人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 |||
其他相關工作 |
承擔設計人參加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的出國費用(制裝費除外) | ||
發(fā)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合同約定委托范圍之外的服務工作,需另行支付費用 | |||
保護設計人的知識產權 |
發(fā)包人將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文件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設計人有權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 ||
遵循合理設計周期的規(guī)律 |
發(fā)包人從施工進度的需要考慮,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guī)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征得設計人同意 | ||
設 計 人 的 責 任 |
保證設計質量 |
保證工程設計質量是設計人的基本責任 | |
對提交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 |||
設計人負責設計的建筑物需注明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 | |||
負責修改和完善各設計階段設計文件審查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并負責調整補充設計范圍的內容 |
設 計 人 的 責 任 |
各設計階段的工作 任務 |
初步 設計 |
總體設計(大型工程) | |
方案設計,主要包括:建筑設計、工藝設計、進行方案比選 | ||||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主要包括:完善選定的方案,分專業(yè)設計并匯總,編制說明與概算,參加初步設計審查會議,修正初步設計 | ||||
技術 設計 |
提出技術設計計劃,包括:工藝流程試驗研究,特殊設備的研制,大型建筑物關鍵部位的試驗、研究 | |||
編制技術設計文件 | ||||
參加初步審查,并做必要修正 | ||||
施工 圖設計 |
建筑設計;結構設計;設備設計;專業(yè)設計 的協(xié)調;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 |||
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 | ||||
配合施工 的義務 |
設計交底 | |||
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 ||||
工程驗收 | ||||
保護發(fā)包人的知識產權 | ||||
發(fā)包人和設計人的共 同責任 |
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體系)的設計穩(wěn)定、安全、可靠 | |||
設計符合消防、節(jié)能、環(huán)保、抗震、衛(wèi)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 | ||||
設計的施工圖達到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 | ||||
不存在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響 |
2.設計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擔保],因此合同內沒有[預付款].
3.發(fā)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3天內],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參與結算],雙方的合同義務全部完成,進行合同結算時,定金可以[抵作設計費或收回].
5.設計人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后[3天內],發(fā)包人應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Y0].
6.發(fā)包人向設計人提交設計依據文件和基礎資料超過規(guī)定期限[l5天]以內,設計人規(guī)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相應順延],在此期限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六、設計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和設計人違約責任的劃分
發(fā)包 人的違 約責任 |
發(fā)包人延誤 支付設計費 |
每逾期支付1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2‰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 |
逾期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 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fā)包人 | ||
審批工作的延誤 | 發(fā)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 件不審批或合同項目停建、緩建時,發(fā)包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結清全部設計費 | |
因發(fā)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
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fā)包人已付的定金 | |
已開始設計工作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 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 | ||
實際工作量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 費的全部支付 |
設計 人的違 約責任 |
采取補救措施 | |
設計錯誤 | 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 |
向發(fā)包人支付賠償金 | ||
設計人延誤 完成設計任務 |
每延誤1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 | |
因設計原因 要求解除合同 |
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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