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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6 11: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已經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據(jù)《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qū)(含高新區(qū),以下簡稱五城區(qū))范圍內城市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門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上、低收入線以下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條件的,依照本細則實施住房保障:
(一)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超過規(guī)定的面積控制標準;
(二)家庭成員中擁有兩個(含兩個)以上本市五城區(qū)正式戶口,取得本市戶籍三年以上。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主管本市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具體負責五城區(qū)范圍內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審查、登記、配租、協(xié)調管理等工作。五城區(qū)房產管理局具體負責所轄區(qū)域內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審核、公告及配租后的復核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所轄區(qū)域內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審管理工作。各社區(qū)應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的審核、管理工作。
財政、公安、民政、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監(jiān)察、殘聯(lián)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實施本細則。
第五條 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以發(fā)放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
(一)租金補貼。符合條件的家庭可自主從市場租賃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積與原有住房面積之差給予租金補貼。承租的住房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面積控制標準和租金控制標準。超出面積控制標準和租金控制標準的不予補貼。
(二)實物配租。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優(yōu)撫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實物配租,租金標準按房改政策執(zhí)行。
(三)租金核減。對符合條件的現(xiàn)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減租金。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可自主從市場租賃住房,政府按承租面積與原有住房面積之差給予租金補貼。承租的住房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面積控制標準和租金控制標準。超出面積控制標準和租金控制標準的不予補貼。
(一)補貼金額按照家庭承租面積與原有住房面積之差計算。租金補貼計算公式為:
補貼金額=(家庭承租面積-家庭原有住房面積)×租金補貼標準。
(二)根據(jù)承租住房的面積,按不同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第七條 最低收入家庭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請表》,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區(qū)房產管理局審核。
(二)區(qū)房產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申請后15日內完成審核,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查檔取證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區(qū)房產管理局會同街道辦事處在申請家庭的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qū)房產管理局按月向市住房保障機構報送。
(四)市住房保障機構對區(qū)房產管理局報送的有關材料在1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區(qū)房產管理局并書面說明理由。
(五)接受租金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當?shù)绞凶》勘U蠙C構辦理相關手續(xù)。實行租金補貼的,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季度發(fā)放。
第八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與低收入家庭應當每年向戶籍所在地的區(qū)房產管理局報告家庭收入與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區(qū)房產管理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年度核查,并將復核結果按第七條(三)項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公示。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根據(jù)區(qū)房產管理局報送的復核結果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對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沒有發(fā)生變化的,按已享受的方式和標準執(zhí)行;
(二)對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發(fā)生變化的,按規(guī)定調整租金補貼、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減;
(三)不再符合享受租金補貼條件的家庭,停發(fā)租金補貼,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第十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與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機構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fā)放租金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將領取的租金補貼未用于改善住房條件的;
(三)家庭年收入連續(xù)一年以上超出規(guī)定的收入標準的;
(四)因家庭人數(shù)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guī)定的住房標準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六)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七)連續(xù)六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拒絕接受配租安排的,一年內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有關單位一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十一條 凡違規(guī)領取租金補貼,除退出已領租金補貼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優(yōu)惠。
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細則涉及的家庭低收入線及原有住房人均面積控制標準、承租住房的面積控制標準、租金控制標準及租金補貼標準,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住房面積均為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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