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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2-20 11: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1. 審查招標單位的資格;
2. 招標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編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并報請招標中心審查;
3. 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函;
4. 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5. 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按規(guī)定確定投標單位;
6. 向合格投標單位分發(fā)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7. 組織投標單位勘察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8. 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并同時通知投標單位;
9. 招標單位從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u標專家,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10. 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11. 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12. 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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