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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30 10: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有關單位:
為提升我市城市形象、美化城市環(huán)境,杜絕我市閑置土地上的臟亂差現象,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結合市國土局、市建設委員會、市規(guī)劃局《關于閑置土地的處置意見》(成國土資發(fā)[2004]100號)文件第四條有關精神,現就加強我市閑置土地綠化及管護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經市國土、規(guī)劃確定為必須綠化的閑置土地應由土地業(yè)主按要求進行綠化。
二、閑置土地綠化應參照如下要點實施:
1、經確定為閑置土地的紅線范圍(含相應代征地)內全部綠化,無裸露土地。
2、閑置土地內喬木按10株/畝胸徑不小于5cm常綠植物栽植;灌木覆蓋面積不小于土地面積30%,并適當栽植色彩植物;地被植物可用混播草坪或鄉(xiāng)土植物(如馬蹄筋、三葉草等)。
3、對臨街閑置土地進行綠化時,一般不設置圍墻,因特殊原因確需設置圍墻的,應設置通透式圍墻。
4、臨街側綠化應具有較好景觀效果,可結合植物雕塑和色彩植物適當造景,并與周邊環(huán)境協調。
三、閑置土地綠化管護 綠化工程竣工后,綠化實施單位應定期對植物進行管護,綠地內不得有壞死植物,確保植物成活和綠地整潔。
四、須經市國土局、建委、規(guī)劃局驗收合格后方可面向市民開放。
五、閑置土地綠化必須于2004年8月30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成都市建設委員會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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