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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2 09: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頒布日期:2006-9-22
實施日期:2006-11-1
發(fā)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guī)定》已經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葛紅林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tǒng)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及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筑工程、軍事工程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管理主體)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jiān)督管理,并直接管理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qū)(以下統(tǒng)稱五城區(qū))范圍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其他區(qū)(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備案時限)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區(qū)(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五城區(qū)范圍內的工程,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備案文件)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こ炭⒐を炇諅浒副;
。ǘ┕こ炭⒐を炇請蟾,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氣象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ㄋ模┦┕挝缓炇鸬墓こ藤|量保修書,商品住宅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五)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規(guī)劃認可文件)
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應當載明《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所確定的建設內容(包含小區(qū)道路、配套綠地)的實施情況及結論;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應當載明分期實施的內容及結論。
第七條(竣工驗收監(jiān)督)
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jiān)督,對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國家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
對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責令改正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后,方可進入備案程序。
第八條(文件驗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后,結合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交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對備案文件進行驗證,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收訖,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加蓋備案專用章。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重新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備案效力)
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將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必備文件;
建設單位辦理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移交管養(yǎng)手續(xù)時,應當提交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第十一條(逾期備案責任)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擅自使用的責任)
建設單位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虛假備案的責任)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竣工驗收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依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本級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農民自建住宅)
農民自建住宅竣工驗收備案的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解釋機關)
本規(guī)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規(guī)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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