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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產估價師《相關知識》核心考點
保險
1.保險的概念保險是集合同類危險聚資建立基金,對各類特定危險的后果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財產轉移機制。
(1)保險是一種通過聚資建立基金的機制。
(2)保險是對特定危險的后果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機制。保險的形成有條件,不能對所有危險都提供保險。
(3)保險是一種財產轉移機制。特定的危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都將賠付保險金。
保險體現保險人(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一種商品交易關系。
保險,經濟補償制度,以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建立起保險基金,對被保險人因所保危險的發(fā)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財產保險),或者對人身損失(人身保險)給予物質保障的制度。
2.保險的基本職能:分散危險;組織經濟補償。(P315)
3.保險的派生職能:
(1)融通資金,是指保險人通過利用集聚起來的保險基金而實現的貨幣資金融通。
(2)防災防損,是指保險人參與防災防損活動,提高了社會的防災防損能力。
(3)分配,是指保險實際上參與了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分配派生職能的最佳體現是社會保險。(P315)
4.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經過約定和承諾兩個步驟后即完成合同訂立。
保險合同一經訂立,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就產生法律效力,即生效。
保險合同依法訂立并生效后,保險活動的各當事人就必須履行各自的義務。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有關內容。
保險合同終止的情形:保險期限屆滿;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義務;保險標的因除外責任原因而滅失;當事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而終止。
5.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
(1)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2)符合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2億元);
(3)具備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和與業(yè)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除上述條件外,設立保險公司還必須經保險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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