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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09: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40063327號令修正發(fā)布第6~12、16、20、23、29條條文
第6條 會計報告規(guī)定如下:
一、收支決算表。
二、現(xiàn)金出納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收支表。
各團體并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對內會計報告。
第一項表報之格式及制表說明如附件一。
第7條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余絀、收入、支出五類。
前項各類會計科目之名稱及說明如附件二。
第8條 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明細分類帳。
五、其它簿籍。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僅置日記簿乙種,其有財產之購置或處分者,另置財產登記簿。
第一項會計簿籍之格式如附件三。
第9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10條 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現(xiàn)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fā)票、收據、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收支預算表。
九、支出證明單。
十、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fā)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一、其它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已有規(guī)定者,應依其規(guī)定,其余由各該團體依事實需要自行設計。
第11條 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記帳憑證格式如附件四。
第12條 社會團體應于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于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jiān)事聯(lián)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后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后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
第16條 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監(jiān)事聯(lián)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
第20條 社會團體應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但社會團體決算發(fā)生虧損時,得不提列。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第23條 社會團體財務收入,除周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于其它公私企業(yè)或個人,并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周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經理事會通過后交財務人員保管。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周轉金項下以現(xiàn)金支付,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記名支票徑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xiàn)金。
第29條 社會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年度預決算案。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財產目錄、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ㄋ模└鞣N財產契約及權狀。
。ㄎ澹┎粍赢a之營繕案件。
。┴敭a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資產負債表。
。ò耍┢渌毠┯谰貌榭贾攧瞻妇。
二、保管十年者:
(一)經費收支賬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ǘ┛偡诸悗、明細分類帳。
(三)其它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ㄒ唬└鞣N臨時憑證。
。ǘ┒唐诮栀J款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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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guī)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jiān)事會點驗后得予銷毀,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jiān)事會通過后延長之,并報主管機關備查。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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