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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09: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huán)境保護署環(huán)署空字第0940103232號令修正發(fā)布第3、6條條文
第3條 補助期限自本辦法發(fā)布日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第6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如下:
一、每公升車用液化石油氣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補助新臺幣三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補助新臺幣二.五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十七年補助新臺幣二元。
二、前款核撥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guī)定,并入年度營利事業(yè)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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