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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09: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錦州市城鎮(zhèn)房產仲裁暫行辦法
錦政發(fā)[1988]52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解決房產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城鎮(zhèn)房產管理秩序,根據(jù)國家房產政策、法規(gu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錦州市區(qū)的私有房產、單位自管房產發(fā)生的糾紛案件,均按本辦法進行仲裁。
第三條房產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房產的行政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房產政策、法規(guī)進行房產糾紛案件的仲裁工作。
第二章仲裁組織第四條市以房管部門為主,抽調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房產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員四人,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房產局房產監(jiān)理處的仲裁科。
第五條仲裁工作人員對涉及親友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房產糾紛案件應當回避,當事人要求仲裁人員回避時,應說明理由,經領導批準后回避。
第三章仲裁申請第六條凡錦州市區(qū)內下列房產糾紛,均可申請仲裁:
1.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發(fā)生的產權糾紛。
2.私人房產在變更、買賣、租賃、贈與、分割、典當、交換、代管等方面發(fā)生的產權糾紛。
3.對侵占公有房產(不含市房產部門直管房產)轉讓、轉租、互換方面等發(fā)生的糾紛。
4.動遷中發(fā)生的產權糾紛。
第七條申請仲裁的房產糾紛案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仲裁的房產糾紛,須持有房屋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或有關證件。
2.申訴人必須是與該案有直接關系的單位或公民。
3.申訴人必須具有申訴行為能力,申訴必須遞交申訴書和有關證件。申訴人或被訴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辦理,必須由當事人委托專人代理,并出具委托書。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須遞交法定代表人證書。
4.申訴人所提供的有關證件與申訴案件相符。
5.申訴的案件必須有明確的被訴人和具體的申訴請求,并符合房產仲裁機關管轄的區(qū)域和仲裁的范圍。
第八條下列房產糾紛仲裁機關不受理:
1.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和房管部門未予確認產權的房屋。
2.企事業(yè)單位內部職工分配或使用所發(fā)生的糾紛;駐軍營區(qū)內部的房產糾紛。
3.房產繼承案件。
4.已由法院、公證機關審理完結的案件。
第九條經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須繳納仲裁受理費和處理費。
1.屬于私人之間、私人與單位之間的房產糾紛,私人申請仲裁的每件收受理費三十元;單位與私人和單位之間的糾紛,單位申請仲裁的每件收受理費一百元。仲裁受理費由申訴人(單位)承擔。辦案過程中的處理費(含鑒定費、勘驗、照像、復印、外調和邀請證人等支出的費用),由仲裁機關指定直接責任者(單位)承擔部分或全部。
2.撤訴的案件已交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仲裁程序第十條經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仲裁機關在接到仲裁申請書后五日內,將申請書面副本發(fā)送給被訴人,被訴人接到申請書副本十五日內向仲裁機關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仲裁處理。
第十一條經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仲裁機關根據(jù)當事人申請,認為必須對涉及的房屋和有關設備、設施,采取查封、停用、停建、停止拆除、停辦產權變更手續(xù)、遷出其強占的房屋等保全措施的,應通知當事人和有關單位協(xié)助執(zhí)行,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直接責任者承擔。
第十二條仲裁機關對所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要深入細致地進行調查研究,搜集、查證有關事實,根據(jù)需要組織有關人員和當事人參加現(xiàn)場勘驗或技術鑒定,提取原始證據(jù)(含書面材料、照片、復印件等)經驗證核實無誤后,作為認定事實和定案的證據(jù)。
第十三條仲裁機關對已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案件,可向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對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形成調解筆錄和協(xié)議條款,經當事人雙方簽字,由仲裁機關提出調解書發(fā)給當事人,促其自覺履行。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及拒收調解書的,應由仲裁機關進行裁決。
第十四條仲裁機關已受理的案件,如申訴人自愿撤訴而被訴人又不反訴的,應準許撤訴。
第五章仲裁執(zhí)行第十五條經仲裁機關調解成立的案件,其調解書從當事人收到之日起即行生效。
第十六經仲裁機關裁決的案件,當事人如不服裁決,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十五日內,向轄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行生效。
第十七條仲裁機關的裁決,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履行,如一方或雙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或仲裁機關可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第十八條凡需要協(xié)助執(zhí)行的仲裁事宜,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機關通知后,應積極協(xié)助,不得借故推拖、拖延或妨礙執(zhí)行。
第十九條為維護仲裁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執(zhí)行仲裁任務中,對尋釁鬧事、滋擾秩序,且不聽勸阻的,由當?shù)毓矙C關協(xié)助處理。
第二十條仲裁工作人員應模范地執(zhí)行本辦法,不得徇私舞弊、貪贓受賄、玩忽職守。違者按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紀律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上級規(guī)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錦州市人民政府
198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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