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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5: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具體含義進行解釋的緊急請示》(冀土函字〔1999〕4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原由鐵路、公路、水利、電力、軍隊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之前,已經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除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應當退還的外,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可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上述規(guī)定,主要是指原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土地已經由現(xiàn)土地使用者使用,除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應當退還的外,只要不是強占性質,原則上按使用現(xiàn)狀確定土地使用權。但租賃、借用的除外。對嚴重影響上述部門的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暫不確定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再確定土地使用權。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轉讓的,經依法處理后再確定使用權。
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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