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要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通常以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方式來實施。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派到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制摯性處理。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主要是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區(qū)別,一是責任內容不同,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比負行政責任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二是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決定;三是負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常被處以刑罰。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的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業(yè)人員和中介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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