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chǎn)法:法律責任(7.18)
張某因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zhí)業(yè)證而被頒證機關于2008年6月10日撤銷其注冊。依據(jù)《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張某可以于( )后再次提出注冊申請。
A、2009年6月9日
B、2010年6月9日
C、2011年6月9日
D、201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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