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民事賠償?shù)膹娭茍?zhí)行(9.13)
根據(jù)《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將不合格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或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 )責任。
A、同等補償
B、連帶賠償
C、按份補償
D、等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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