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139條規(guī)定,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情形中,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是( )。
A、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2人的
B、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重傷9人的
C、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D、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直接經濟損失260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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