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gu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10.16
單選題
根據(j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xiàng)l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chǎn)、銷售、購買、運(yùn)輸和爆破作業(yè)。
A、曾因違法受過行政處罰的人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C、未受過專項(xiàng)安全培訓(xùn)的人
D、受過行政處分的人
責(zé)任編輯: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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