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負責人的判斷(1分)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因生病、學習等情況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時,將由其授權或者委托的副職或者其他人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責任時,只能追究其授權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1分)
1.某化工公司為某跨國集團公司的子公司,集團公司董事長李某為集團公司和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長期在海外總部工作,不負責化工公司的日常工作,化工公司總經理張某自2014年12月起一直因病在醫(yī)院接受治療,張某生病期間由副總經理王某全面主持化工公司的工作,副總經理趙某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016年5月,該化工公司發(fā)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12人受傷。根據《安全生產法》,針對該起事故,應當以化工公司主要負責人身份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是( )。
A.李某
B.張某
C.王某
D.趙某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公司王某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生產經營活動,承擔的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而制定并實施應急預案是其7項職責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