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復習資料:標的物提存
標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B.債權人下落不明。C.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D.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債權人可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

